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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邱錦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慧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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