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除,217,2022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汪鴻鈴(即曾素琴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謝昀蒼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53150-3 股票 1 200 0002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2-NX-073851-2 股票 1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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