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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吳盛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1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公示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
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1張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10年12月1日聲請網路公告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10年12月4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2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5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692C-14Z01534 股票 1 300 0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31C-20Z07477 股票 1 930 0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A4225 股票 1 30 0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A3657 股票 1 126 0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股票 1 69 0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股票 1 29 0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股票 1 44 0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30 000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23 001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股票 1 55 001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股票 1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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