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除,274,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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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張原維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張雅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貳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55502 股票 1 85 0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60290 股票 1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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