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1,除,278,2022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珅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鑾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珅利企業有限公司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且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及公告於法院網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78號 編 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珅利企業有限公司王秀鑾 順昌發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小港分行 09341-9567 3,273,719元 111年2月10日 AG5536604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