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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吳佳霖
上訴人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綵淇因112年度保險字第1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 雯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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