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全,225,2024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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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25號
抗 告 人 劉晉岳
相 對 人 劉育良
劉本源
劉瓊文
劉美照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謝孟璇律師
劉怡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112年度全字第22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
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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