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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8號
相 對 人 羅伊倫
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陳炳宏間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3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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