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11號
再審原告 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再審被告 吳修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1 年度簡上字第153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再審裁判費為5,790 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琁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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