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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鍾政霖
相 對 人 游敏茹即立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12月16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依附件所示給付勞方(即聲請人)…111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工資及加班費」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即相對人)同意依附件所示給付勞方(即聲請人)…111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工資及加班費。
…給付方式由資方於111年12月19日(含)前匯入勞方等人指定帳戶。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其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可考,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附件:
序號 姓名 天數 工數 日薪 111/11/1-11/5工資 111/10/15-10/31工資 合計(新臺幣) 26 鍾政霖 7 7 2,700元 18,900元 18,834元 37,734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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