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勞專調,108,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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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謝隆藤

黃桂彬

唐進生

洪文慶

曾勝富 住○○市○○區○○路○段00巷0弄0 號

薛良財

李燈讚

黃春發

朱龍興

曹受仁

上列聲請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謝隆藤等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下同)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至於起訴後所生者,因於起訴時尚無從確定其數額,不予併算。
本件於新法施行後始繫屬,故加計起訴前之利息(詳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149萬2,400元(計算式:應補發退休金132萬1,780元+利息17萬0,620元=149萬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萬0,5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283元(計算式:1萬5,850元-1萬0,567元=5,283元), 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4,722元後,尚應補繳5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聲請人謝隆藤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附表:(新台幣/元)
編號 聲請人 應補發退休金 利息起算日 自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謝隆藤 161,550 109年8月1日 27,353 2 黃桂彬 143,955 109年8月1日 24,374 3 唐進生 37,584 109年8月1日 6,364 4 洪文慶 124,761 109年8月1日 21,124 5 曾勝富 113,048 109年8月1日 19,141 6 薛良財 161,550 109年8月1日 27,353 7 李燈讚 138,216 109年3月2日 26,280 8 黃春發 167,985 112年12月31日 無 9 朱龍興 113,387 110年3月3日 15,874 10 曹受仁 159,744 112年8月16日 2,757 總計 1,321,780 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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