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勞小,118,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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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18號
原 告 李璟依
被 告 唐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翎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172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4,086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1,17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0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6,500元。」

(本院卷第9頁),嗣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1,1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提繳4,086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下稱勞退專戶)。」

(本院卷第68頁)。

因上開訴之變更與原訴有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得利用原訴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且無害於被告程序權保障,故此變更,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伊自民國111年11月7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販賣員,受派至被告指定之地點販售水果,工資給付方式為時薪制,每小時工資為176元,該月工資經結算後於次月10日給薪(下稱系爭契約)。

詎被告於112年8月1日歇業並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終止系爭契約。

惟被告未按期給付伊112年7月之工資17,086元,故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4,086元。

㈡另被告自111年11月起至112年7月止(下稱系爭期間)未依勞工退休金(下稱勞退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足額提繳勞退金至退專戶,故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請求被告補足5,328元至勞退專戶等語。

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系爭契約經被告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於112年8月1日終止,原告得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12年7月欠薪17,086元,得依勞退條例第12條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4,086元。

⒈按非有歇業或轉讓時,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勞基法第11條第1款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兩造成立系爭契約,惟被告已於112年8月1日歇業,並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終止系爭契約,迄今尚未給付原告112年7月工資17,086元等節,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112年7月薪資單、薪轉帳戶存摺內頁為證(本院卷第29頁、第26頁至第27頁),依前開證據調查結果,當認系爭契約業經被告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於112年8月1日終止,且被告尚未給付原告112年7月工資17,086元,故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2年7月工資17,086元,為有理由。

⒉又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次按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基法第2條第4款定有明文。

再1個月平均工資,應為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再按每月以30日計算之金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判決意旨參照)。

系爭契約為被告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終止,業如上述,原告自得依勞退條例第12條請求資遣費。

⒊又原告自111年11月7日起受僱於被告,自系爭契約終止日即112年8月1日(該日不計入),往前回溯6個月【即自112年2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為止】之總日數為181日,其日平均工資為520元、月平均工資為15,600元(計算式詳附表一),原告自111年11月7日起至112年8月1日之任職年資為0年8月26日,新制資遣基數為133/360【新制資遣基數計算公式:([年+(月+日÷30)÷12]÷2)】,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資遣費為5,763元【計算式:月平均工資×資遣費基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然原告僅請求4,086元,當屬有據。

㈡原告得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請求被告提繳勞退金4,086元至勞退專戶。

⒈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6%,勞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雇主未依該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於勞工尚不得請領退休金之情形,亦得請求雇主將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之金額繳納至其退休金專戶,以回復原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02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又被告於系爭期間未曾替原告提撥勞退金,有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明細資料為憑(本院卷31頁至第32頁),則依原告所提相關薪資數額,原告得依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請求被告補提撥之勞退金數額為8,028元(計算式詳附表二),故原告僅請求被告補提撥4,056元,當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勞退條例第12條請求被告給付21,1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於113年1月25日為國外公示送達,經60日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本院卷第49頁至第51頁,故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為113年3月2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另按勞退條例第31條請求被告補提繳4,056元至勞退專戶,皆有理由,均應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再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諭知被告得預供相當金額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等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一】
計算始日(民國) 計算終日(民國) 計算期間總日數(日) 計算月份總日數(日) 該月所得工資(新臺幣/元) 計算時期工資(新臺幣/元) 工資數額參考卷證(本院卷第頁) 112年2月1日 112年2月28日 28 28 13,291 13,291 26 112年3月1日 112年3月31日 31 31 16,762 16,762 27 112年4月1日 112年4月30日 30 30 16,424 16,424 27 112年5月1日 112年5月31日 31 31 13,995 13,995 27 112年6月1日 112年6月30日 30 30 16,498 16,498 27 112年7月1日 112年7月31日 31 31 17,086 17,086 29 合計 181 94,056 日平均工資(新臺幣/元) 520 月平均工資(新臺幣/元) 15,600 備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一、各列計算時期工資:「該月所得工資」÷「計算月份總日數」×「計算期間總日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日平均工資:「計算時期工資」總合÷「計算期間總日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月平均工資:日平均工資×30 【附表二】
編號 任職年月(民國) 當月工資(新臺幣/元) 月提繳工資(新臺幣/元) 應提繳金額(新臺幣/元) 已提繳金額(新臺幣/元) 提繳不足金額(新臺幣/元) 工資數額卷證(本院卷第頁) 1 111年11月 9,484 9,900 594 0 594 26 2 111年12月 13,355 13,500 810 0 810 26 3 112年1月 12,643 13,500 810 0 810 26 4 112年2月 13,291 13,500 810 0 810 26 5 112年3月 16,762 17,280 1,037 0 1,037 27 6 112年4月 16,424 16,500 990 0 990 27 7 112年5月 13,995 15,840 950 0 950 27 8 112年6月 16,498 16,500 990 0 990 27 9 112年7月 17,086 17,280 1,037 0 1,037 29 合計 0 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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