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唐基誠
被 告 麗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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