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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程序筆錄
原 告 和逸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達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顏唐鵬
上列本院112 年度勞小專調字第6 號原告和逸興業有限公司與被
告顏唐鵬間損害賠償勞動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4 月13日
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勞動調解室進行勞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黃宣撫
勞動調解委員 陳武諒
勞動調解委員 張菁純
書 記 官 吳紫瑄
朗讀案由:
原 告 和逸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達 未到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到
被 告 顏唐鵬 到
兩造達成調解合意,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000元整(含油耗費用20,878元及維修費用2,122 元,給付方式:自民國112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分別給付9,000 元、7,000 元、7,000 元,匯入原告華南銀行清水分行000000002362號帳戶,如有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就被告於原告處提供勞務期間之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調解雙方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顏唐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
書 記 官 吳紫瑄
勞動調解委員 陳武諒
勞動調解委員 張菁純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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