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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黃敏惠
訴訟代理人 謝秀枝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輝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加班費新台幣(下同)10萬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0元(1,500-1,000=500),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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