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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47號
上 訴 人 王裕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匯新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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