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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帛鴻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鴻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焦安倫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萬8,21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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