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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邱芳宜
被 告 蘇元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照「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過調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44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960元,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80元(1,440元-960元=48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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