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45號
原 告 盧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大理貨有限公司、昇洋理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正大理貨有限公司、昇洋理貨有限公司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88,600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
㈡第一項之任一被告為全部或一部給付,他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本院卷第7頁)。
原告既起訴主張被告間負有不真正連帶債務,依前開見解,當屬主張之數項標的相互競合者,故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888,6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4項目,合計2,788,600元部分,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2/3即19,0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30元【計算式:29,611元-19,081元=10,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10,5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1 超時加班費 200,000 2 特休假未休工資 175,000 3 舊制退休金 1,360,000 4 職災補償 1,053,600 3 精神慰撫金 100,000 合計 2,888,60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