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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60號
原 告 余國榮
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瑪雅彩繪文創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5,350元(含加班費750元、失業給付損失264,600元),及提繳5,040元至原告於勞保局之勞退金專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其中加班費及退休金合計5,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13元(2,980元-667元=2,313元)。
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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