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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8號
原 告 王振瑋
被 告 世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3,6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9頁)。
原告上開聲明請求加班費103,632元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給付工資涉訟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惟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原告仍應暫先繳交第一審裁判費3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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