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63號
原 告 蘇志中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美花即鳳億家禽企業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