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6號
原 告 張庭芝
原告與貴族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60,9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