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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83號
原 告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武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83,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0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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