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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11號
原 告 楊維怡
被 告 呂孟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3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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