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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
債 權 人 賀桂貞
兼上一人之
送達代收人 莊堂駿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許金宝、黃清富、黃清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陳明本件債務人之占有態樣為何。如為分區各別部分占有,應陳明各債務人分別之占有面積為何;
如為同住一家之人,應以家長為占有人,其餘二債務人為占有輔助人,並僅能對該占有人請求不當得利。
二、就上開應陳明事項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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