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1091,2023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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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債 務 人 黃冠菁


兼法定代理 顏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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