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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趙怡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貳萬柒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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