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1226,202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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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戴夙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捌萬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壹萬零陸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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