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1248,202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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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8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債 務 人 張翰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另依當月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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