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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6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盧泰羽(原名:盧高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捌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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