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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6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廖榮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壹萬捌仟貳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三、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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