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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趙俊銘
債 務 人 趙婕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肆佰零壹元及應計本金肆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六五計算之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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