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1295,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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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楊子瑤
債 務 人 林俊寬律師即陳孟琪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孟琪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台幣捌萬零貳元整,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壹佰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九七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零九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二二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四四計算之違約金。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孟琪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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