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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9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增南
債 務 人 鮑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壹佰伍拾柒元,其中(1)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玖拾伍元整,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及(2)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整,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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