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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保吉宮
法定代理人 陳賜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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