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1303,2023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毅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柒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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