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1315,2023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1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郭志偉
債 務 人 石安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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