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紀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捌佰貳拾柒元整,如聲請狀附表各筆債權起息日(起息日係依據逾期未繳之門號最後一期帳單,載明之列帳期間最後一日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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