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23054,2024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054號
債 權 人 林菩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守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釋明請求金額是否正確,請求金額應扣除債務人已還款項,並列明計算式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 12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