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2922,2023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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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22號
債 權 人 蕭浩銓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棣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棣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聲請狀,僅載債務人姓名及住址為「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然經本院職權以「許棣程」及上開住址查調戶籍資料,並無相匹配之人,是債務人之人別及確實之住址形式上難以審查確定,本院遂以民國112 年2 月23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同年3月9日送達,然債權人迄未補正。

是本件債務人人別無法確定且經命債權人補正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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