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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0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謝振宏
債 務 人 意本凡而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史快樂
人
債 務 人 史快本
債 務 人 YIH BEEN INTERNATIONAL VALVES CO.,LTD.
兼法定代理 史快樂
人
兼法定代理 史快意(原名:史洪溪)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陸拾萬柒仟零玖拾貳貳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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