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3754,2023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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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754號
債 權 人 郭義傳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涂金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涂金玉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積欠忠孝大樓蘭園管理委員會自民國110年5月至112年2月之住戶管理費新台幣(下同)25,270元,及請求利息26,534元、1,264 元。

經核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列載之債權人「郭義傳」與理由事實欄及簽章欄列載之債權人「忠孝大樓蘭園管理委員會」不符,又請求之金額、利息互有矛盾,究竟本金為25,270元抑或26,534元,利息起算日究竟是從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自110年8月起算,均不明瞭。

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當事人是否適格,亦無從認定請求金額是否確實,其聲請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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