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4418,2023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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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41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侹


代 理 人 葉元昌
債 務 人 范碧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柒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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