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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4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意本凡而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史快樂
人
債 務 人 史快本
史快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貳拾陸萬參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2,051,944元 111年11月30日 2.52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4,787,869元 111年11月30日 2.52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4,747,406元 111年11月30日 1.53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5,676,607元 111年11月30日 1.53 自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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