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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22號
債 權 人 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東益
代 理 人 翁偉倫律師
羅謙瀠律師
債 務 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零肆萬肆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㈠新台幣陸佰捌拾捌萬貳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佰壹拾陸萬壹仟捌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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