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4523,202304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
債 權 人 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東益
代 理 人 翁偉倫律師
羅謙瀠律師
債 務 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貳拾參萬捌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㈠新台幣貳佰玖拾玖萬參仟參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佰貳拾肆萬伍仟零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