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5228,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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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2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湘怡
債 務 人 高明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捌仟參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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