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5398,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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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39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宋翊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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