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促,5718,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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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1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游雅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利 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1 新台幣 233,880元 自民國111年 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9.650% 自民國111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 新台幣 138,595元 自民國111年 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9.470% 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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